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88號
原 告 芳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雄
訴訟代理人 鄭克盛律師
原告與被告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戴ꆼ川、葉文祥間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745,3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92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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