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40號
原 告 曹毅豪即華兆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7
6,1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