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912號
KSDV,103,補,1912,2014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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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12號
原   告 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明
原告與被告華立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84,5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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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陸陽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立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