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租賃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更字,103年度,1號
KSDV,103,簡更,1,2014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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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潘清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鐘治世鐘培翰鐘悅綾鐘浩元鐘耀
門、鐘耀庭鐘姵涵、鐘ꆼ煌、鐘智柔鐘培豪鐘培源、鐘厚
喨、鐘梓瑄潘富雄潘富松許進源間因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78,4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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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