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48號上 訴 人 何馨蘭 訴訟代理人 郭錦城 被 上訴 人 林俊旭即澄清湖不動產經紀企業行訴訟代理人 董文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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