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74號
KSDV,103,建,74,2014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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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字第74號
原   告 吳妤庭即樺釩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紳林 
被   告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昌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民國103 年10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將其向業主所承攬之「國立○○專科學校新 興工程綜合教學大樓及學生宿舍與生活設施第一期新建工程 」中之油漆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發包予原告承攬施作,兩 造並於101 年6 月30日簽訂工程合約書,約定總工程款為新 台幣(下同)6,793,763 元(下稱系爭承攬契約)。原告於 定約後即依約進場施作,並逐月向被告請領工程款,詎被告 竟積欠1,749,872 元之工程款未給付,爰依系爭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49,87 2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 算之利息。
三、被告雖曾就原告聲請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但未於異議狀敘 明任何理由,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發包合 約書、工程材料訂購、請款單、數量計算表、鳳山郵局掛號 信件收件回執等各1 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1,749,872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之103 年4 月 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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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