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885號
KSDV,103,司聲,885,201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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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885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相 對 人 陳長生
相 對 人 張鳳賢
相 對 人 盛家萍
相 對 人 盛凱
相 對 人 李羽家(原名:李雅伶)
相 對 人 黃國珍
相 對 人 劉木權
相 對 人 葉志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陳長生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肆拾伍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張鳳賢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盛家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叁佰伍拾陸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盛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李羽家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貳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黃國珍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劉木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柒拾捌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相對人葉志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叁拾肆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2年 度重訴字第4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附表三所示」 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計算書:(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附表一
┌────────┬────────────┬──────────────────┐
│項 目│ 金 額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15,224元│由聲請人預納。 │
├────────┼────────────┼──────────────────┤
│複丈費 │ 12,000元│由聲請人預納。 │
├────────┼────────────┼──────────────────┤
│合 計 │ 127,224元│ │
└────────┴────────────┴──────────────────┘
附表二
┌────────────────────────────────┐
│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3號判決之附表三:訴訟費用之負擔 │
├──┬─────────┬─────────┬─────────┤
│編號│ 被告姓名 │ 比 例 │ 應負擔之金額 │
├──┼─────────┼─────────┼─────────┤
│ 1 │ 陳長生 │ 負擔百分之二十 │ 25,445 │
├──┼─────────┼─────────┼─────────┤
│ 2 │ 張鳳賢 │ 負擔百分之十 │ 12,722 │
├──┼─────────┼─────────┼─────────┤
│ 3 │ 盛家萍 │ 負擔百分之十六 │ 20,356 │
├──┼─────────┼─────────┼─────────┤
│ 4 │ 盛凱 │ 負擔百分之十二 │ 15,267 │
├──┼─────────┼─────────┼─────────┤
│ 5 │ 李羽家 │ 負擔百分之十 │ 12,722 │




├──┼─────────┼─────────┼─────────┤
│ 6 │ 黃國珍 │ 負擔百分之十八 │ 22,900 │
├──┼─────────┼─────────┼─────────┤
│ 7 │ 劉木權 │ 負擔百分之八 │ 10,178 │
├──┼─────────┼─────────┼─────────┤
│ 8 │ 葉志良 │ 負擔百分之六 │ 7,6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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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