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5191號
KSDV,103,司票,5191,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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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191號
聲 請 人 德寶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中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明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WG:0000000號本票正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狀載為自提示日起算,
  未載明提示日為何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提示日)。
三、相對人黃明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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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寶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