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109號
聲 請 人 郭金泉
相 對 人 劉卜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卜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之日期。(提示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二、相對人劉卜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之確切利率。(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之規
定,本票未載明約定利率者,至多僅能請求年息百分之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