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72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文昊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熏茜
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昊國際有限公司、張熏茜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文昊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
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文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為龔家慶,非為張熏茜,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張熏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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