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4721號
KSDV,103,司票,4721,201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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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72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文昊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熏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文昊國際有限公司張熏茜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文昊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經濟
  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文昊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為龔家慶,非為張熏茜,請儘速具狀更正),並提供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張熏茜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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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