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采岑、蔡宇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最新一個月內之
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陳采岑、蔡宇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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