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陳淑卿
代 理 人 梁智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蔡酒、簡青年、簡玉秀、陳簡月裡、簡寶
珠、簡寶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是否併同其他抵押權共有人
共同聲請?如其他抵押權人同意行使抵押權,請以全體抵押
權人為本件聲請人,並提出全部抵押權人具狀簽章之聲請狀
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按抵押權人為實行其抵押權,聲請
法院拍賣抵押物,屬抵押權之處分行為。又共有物之處分,
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
,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民法第819 條第2 項、
第831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