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3年度,37號
KSDV,103,司執消債清,37,201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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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黎國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3年度消債清字第45號民事 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現名下僅有車齡逾20年以上之 老舊車輛一部、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股,有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切結書及紙本股 票等在卷足憑。另本院依職權函查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債務人之保單是否有保單解約金可領取,該公司表示無任 何有效保單存在,有其書狀附卷可憑。至汽車部分,為76年 出廠,車齡已逾27年以上,殘值甚低且為日常代步之用,無 清算變價之實益,應予返還債務人;而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票未上市,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價格較不透明 ,變價不易,若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徒增管理人報酬而無 實益,爰不予變價,應予返還債務人。經本院函詢各債權人



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 銀行)外,皆同意終止本件清算程序或未為反對之表示,有 103年7月1日雄院隆103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37號函、送達證 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債權人大眾銀行雖主張命 債務人自行解繳現金到院供分配,然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票未上市,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價格較不透明, 而汽車車齡已逾27年市價所剩無幾,除不易變價外,上開財 產價值剩餘為何亦難認定,應無命債務人再為解繳之必要。 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財產價值無幾,故參酌本件清算程序 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 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 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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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