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3年度,105號
KSDV,103,司執消債更,105,20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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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周妤家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91年次) ,子女每月領有單親家庭補助2,300元,又聲請人與子女現 居於兄嫂房屋,每月補貼兄嫂新台幣(下同)3,000元以代租 金。復查聲請人現於企威企業有限公司擔任會計,公司除固 定薪資外無發放其他獎金,每月固定薪資18,000元;另聲請 人本於民國(下同)100至101年間有從事保險兼職,惟其自陳 因上班時間不能外出兼職,且下班後須照顧女兒,且兼職收 入營利不多,故目前已無從事兼職活動,以上有聲請人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財產歸屬清單、戶籍謄本、在職 證明及薪資證明、聲請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在查無聲請人 有其他收入情況下,以其薪資證明所載月薪18,000元計算聲 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 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 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 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 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且聲請人名下別無財產,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 受償總額,已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更生方案還款金額後,僅餘13,500 元作為自己與未成年子女生活費,雖遠低於102年度高 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惟考量聲請人子女領有 單親補助,且子女生父有共同分擔扶養費,聲請人亦有 娘家資源可供接應,是認上開金額應足以支付母女二人 之生活費用,更生方案尚非不可行。
(三)綜上,聲請人所提出每月清償4,500元之更生方案,已 將其每月剩餘金額全數用於清償,核屬已盡力清償、適 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2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聯邦銀行 │ 0000000 │ 13.01% │ 586 │
├─────┼────────┼─────┼──────┤
│ 遠東銀行 │ 0000000 │ 28.62% │ 1288 │
├─────┼────────┼─────┼──────┤
│ 元大銀行 │ 320796 │ 3.23% │ 145 │
├─────┼────────┼─────┼──────┤
│ 台北富邦 │ 950131 │ 9.58% │ 431 │
├─────┼────────┼─────┼──────┤
│ 玉山銀行 │ 595813 │ 6.01% │ 271 │
├─────┼────────┼─────┼──────┤
│ 元大國際 │ 0000000 │ 26% │ 1170 │
├─────┼────────┼─────┼──────┤
│ 台灣金聯 │ 272043 │ 2.74% │ 123 │
├─────┼────────┼─────┼──────┤
│ 萬榮行銷 │ 447527 │ 4.51% │ 203 │
├─────┼────────┼─────┼──────┤
│ 富邦資產 │ 624138 │ 6.29% │ 283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總│ 4500 │
│ │ │額 │ │
├─────┼────────┼─────┼──────┤




│ 清償成數 │ 3.3% │ │ │
├─────┴────────┴─────┴──────┤
│補充說明: │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 │
│ 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 │
│ 融機,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 │
│ 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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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