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43號聲 請 人 財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世宗上聲請人財仁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付款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正本( 台端檢附為 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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