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843號
KSDV,103,司催,843,2014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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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財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世宗
上聲請人財仁企業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付款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正本( 台端檢附為
  影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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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