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2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敬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敬量於87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房屋貸款共0
元整,有關利息計算之約定記載於約定書。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付貸款,經強制執行事件分配後尚有不足受償如請求金額
所載,爰依法聲請鈞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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