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270號
KSDV,103,司促,43270,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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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27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敬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
  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敬量於87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房屋貸款共0
  元整,有關利息計算之約定記載於約定書。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付貸款,經強制執行事件分配後尚有不足受償如請求金額
  所載,爰依法聲請鈞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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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