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258號
KSDV,103,司促,43258,2014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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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2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美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美娣於092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503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400元整、預借現金10,000元整、已到
     期之利息653元整及違約金45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
     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
     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0,000元整自095
     年08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15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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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