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25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美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美娣於092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5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503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400元整、預借現金10,000元整、已到
期之利息653元整及違約金45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
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
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0,000元整自095
年08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15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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