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173號
KSDV,103,司促,43173,20141029,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173號
債 權 人 陳學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孟潔江嘉哲江嘉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江孟潔江嘉哲江嘉倫應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
  據。
二、債務人江孟潔江嘉哲江嘉倫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