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3173號
債 權 人 陳學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孟潔、江嘉哲、江嘉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江孟潔、江嘉哲、江嘉倫應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
據。
二、債務人江孟潔、江嘉哲、江嘉倫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