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12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吳佩玲
債 務 人 余源旺
債 務 人 余誠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萬零壹佰陸拾叁元,及
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九
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另自民國九十
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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