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096號
KSDV,103,司促,43096,201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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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09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彥甫
債 務 人 蔣咸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貳仟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
  叁佰元,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
  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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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