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05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陳俊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
新台幣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萬伍仟零
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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