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862號
KSDV,103,司促,42862,2014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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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86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許添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添智於民國100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2781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3年0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迄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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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