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86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許添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添智於民國100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
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
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2781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3年0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之利息迄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
,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