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531號
KSDV,103,司促,42531,2014102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53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李高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按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叁佰元,第二個月以新台幣
  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逾期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