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487號
KSDV,103,司促,42487,201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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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487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順億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珈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伍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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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億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