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2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華祥任
債 務 人 徐育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貳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
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伍
仟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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