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209號
KSDV,103,司促,42209,201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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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209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銘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零玖佰零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陸佰零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銘道於民國90年06月0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0000
  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3年09月22日結帳日止,帳
  款尚餘390,908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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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