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151號
KSDV,103,司促,42151,201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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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15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黃重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佰伍拾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重淵於民國93年8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新臺幣50750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
  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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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