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020號
KSDV,103,司促,42020,2014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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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2020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福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且債務人已合法收受之相關
  證明文件(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
二、提出債務人李福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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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