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2020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福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且債務人已合法收受之相關 證明文件(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法律座談會第4號參照)。二、提出債務人李福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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