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2013號
KSDV,103,司促,42013,201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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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01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翁振東
債 務 人 安勝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偉成

債 務 人 高孟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叁拾柒萬陸仟玖佰伍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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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勝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