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96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 務 人 王仁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按
日計算至壹仟肆佰壹拾元為限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