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837號
KSDV,103,司促,41837,201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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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83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丁來
代 理 人 施錦川
債 務 人 薛朝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薛朝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薛朝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利率係依年利率或月利率計算,並提出更正後之
  利息、違約金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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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