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83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丁來
代 理 人 施錦川
債 務 人 薛朝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薛朝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薛朝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請求利率係依年利率或月利率計算,並提出更正後之
利息、違約金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