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824號
KSDV,103,司促,41824,201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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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82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羅建興
債 務 人 尤秀玉
債 務 人 盧信嘉
債 務 人 盧冠霖
債 務 人 盧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
  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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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