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709號
債 權 人 李國賓
債 務 人 史雱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史雱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影本。
二、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若有,陳明提示之日期。
三、若未提本票,或提示日在到期日前,不得行使本票追索權,
應具狀陳明是否變更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四、債務人史雱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