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502號
KSDV,103,司促,41502,201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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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5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俊志
債 務 人 陳輝亮
債 務 人 楊麗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ꆼ、緣債務人陳俊志於民國92年01月至93年05月間邀同債務
    人陳輝亮楊麗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8,959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ꆼ、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俊志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輝亮、楊
    麗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150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俊志、陳│自民國103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28959 │輝亮、楊麗│月1日起   │      │       │
│  │元  │美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俊志、陳│自民國103年7│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959 │輝亮、楊麗│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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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