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490號
KSDV,103,司促,41490,2014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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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490號
債 權 人 洪藝甄
債 務 人 白馬展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泉洲

一、㈠債務人白馬展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玖萬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蔡泉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叁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白馬展業有限公司蔡泉洲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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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白馬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