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490號
債 權 人 洪藝甄
債 務 人 白馬展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泉洲
人
一、㈠債務人白馬展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玖萬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蔡泉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叁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白馬展業有限公司、蔡泉洲應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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