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1490號
KSDV,103,司促,41490,2014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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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1490號
債 權 人 洪藝甄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應各別給付債權人之金額( 台端聲請狀請求標的
  欄之記載未盡明確,聲請狀附表一之支票顯係公司票,債務
  人即發票人應僅係白馬展業有限公司洪泉洲僅為公司負責
  人,自形式觀之,尚非債務人;附表二之支票,僅洪泉洲為
  背書人,尚難認白馬展業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
二、提出債務人白馬展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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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白馬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