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38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蔡鍾富美
債 務 人 鍾國輝
債 務 人 鍾方剛
債 務 人 鍾錦輝
債 務 人 鍾蘭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鍾煽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台幣貳拾捌萬ꆼ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