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2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蔡詠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詠全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9月17日止累計10,516
元正未給付,其中10,429元為消費款;87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
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128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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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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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詠全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8038元│ │9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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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蔡詠全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2391元│ │9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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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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