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2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俊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陸拾ꆼ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俊榮於民國94年05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5月03日起至民國107年02月15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0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10月13日止累計105,185元正未給付,其中104,775元為本
金;373元為利息;3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債務人吳俊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10月05日止累計47,378元正未
給付,其中46,949元為消費款;129元為循環利息;3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128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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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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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俊榮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計 │
│ │104775│ │0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俊榮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6949 │ │0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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