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90年度,2025號
TPSM,90,台上,2025,2001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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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五號
  上 訴 人 丙○○
        乙○○
        甲○○
右上訴人等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
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八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九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五二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認上訴人丙○○乙○○甲○○均係犯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及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罪,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均論以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因而致人於死罪,丙○○處有期徒刑拾年;乙○○甲○○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玖年。係以上訴人等之部分供詞、告訴人辛立強之指訴及其提出之診斷證明書,目擊證人謝曜全之證言,及公訴人督同法醫師相驗、解剖被害人吳方仲屍體,認死者身上有三種以上不同之鈍器物造成之傷痕,再觀死者所受之傷害,可推研必有三人以上之合擊;致命傷為頭部,右前上為明顯鈍器物用力敲擊,造成皮膚不規則撕裂傷並引發骨折與顱內出血死亡,有勘驗筆錄、解剖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屍體驗斷書、相驗暨解剖屍體之相片可稽,並參酌證人楊清源楊清潭鄭俊杰等人之證言(證明上訴人乙○○於案發前,曾多次以電話聯絡楊清源楊清潭前往幫忙打架;案發後上訴人甲○○曾分別對楊清源楊清潭鄭俊杰表示為「挺」乙○○而共同打死人,急於找乙○○出面解決問題等情),及卷附之履勘現場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等,為其所憑之證據,並敘明其認定上訴人等均有本件共同傷害告訴人辛立強暨傷害被害人吳方仲致死等犯行之心證理由。對於上訴人丙○○辯稱:係辛立強、吳方仲先出手打伊,伊基於自衛,始與對方互毆云云;上訴人乙○○辯謂:並未預謀打架,伊係應丙○○之邀前往吃東西,到場適見丙○○與人打架才過去幫忙,伊當天僅持旗竿追打辛立強,並未傷害吳方仲,故死者身上並無旗竿所致傷痕,且伊離開現場後因見丙○○尚留在現場,伊擔心丙○○被對方打,始打電話給楊清源楊清潭兄弟叫他們前往幫忙救人,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凌晨二點十九分於林清池住處打電話給丙○○,係在案發之後,原審認定之案發時間有誤等語,及上訴人甲○○所為:伊只是路過見朋友乙○○與人鬥毆,一時好奇而在旁觀看,是乙○○叫伊至車上拿棒球棒,伊一時不知所措,遂依其言拿球棒至現場,隨即被丙○○搶走球棒,伊從頭至尾未參與打架等辯解,認皆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均已依據調查之結果,詳予指駁。經核原判決從形式上觀察,尚無認定事實不憑證據或採證違背法則之情形存在。上訴人乙○○上訴意旨略稱:伊於原審曾聲請傳喚證人林清池,證明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凌晨二點十九分,係在林清池住宅打電話給丙○○,原



審不予傳訊,亦未說明無須傳訊之理由,顯有違誤;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辛立強、證人謝曜全於原審調查時,均證明伊沒有參加本件鬥毆,原判決置此對伊有利之證據於不論,亦有可議各等語。惟查:㈠依卷內資料,證人林清池於警訊時已證稱:「(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二時十分至三時五十分之間,我)在家睡覺或者在趕加工」、「我不知道(家中電話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二時十九分,是否有打至0000000000號丙○○處),可能係我朋友乙○○打的」等語(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九號卷第二六二頁背面),是該證人對於上訴人乙○○請求調查之上開待證事項,顯然無法為確實之證明,則原審縱未傳訊,亦未說明無須予以調查之理由,因於判決之結果並無影響,自不得據以提起第三審上訴。㈡另依原審訊問告訴人辛立強及證人謝曜全之筆錄所載,各該人等均無「甲○○未參與本件犯行」等意旨之供述(見原審卷第九十一至九十三頁、第一一八至第一二○頁),上訴人甲○○未依卷內資料,任意指摘,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至上訴人丙○○及上訴人乙○○甲○○其餘之上訴意旨,均置原判決之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原判決已說明理由而捨棄不採之陳詞辯解,再為事實上之爭執,並就屬於事實審法院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全憑己見,漫事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第三審之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惠 光 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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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