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107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林昌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ꆼ新台幣壹萬零陸佰玖拾元,及其中
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ꆼ新台幣
柒萬零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零玖佰玖拾肆元,自
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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