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0973號
KSDV,103,司促,40973,2014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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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97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彭雄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ꆼ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貳拾ꆼ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ꆼ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
  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
  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雄徵於095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0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8,937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2,284元整、消費款60,264元整、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52,65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430元
     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
     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
     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
     之部份,計新臺幣112,923元整自103年09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
     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
     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
     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
     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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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