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84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唐尉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ꆼ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點八八給付遲延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
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點一七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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