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6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莊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壹萬ꆼ仟貳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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