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0519號
KSDV,103,司促,40519,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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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51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葉文筠
債 務 人 葉文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ꆼ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葉文筠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
  務人葉文松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13萬8,82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
  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48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葉文筠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4萬0,039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
  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葉文松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051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文松、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40039 │文筠   │4月01日起  │      │八三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文松、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039 │文筠   │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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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