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498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 理 人 黃和貴
債 務 人 旺來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童琴
人
債 務 人 陳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元ꆼ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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