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0433號
KSDV,103,司促,40433,201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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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4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鄭進富(原名:鄭嘉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ꆼ新台幣貳拾壹萬玖仟伍佰陸拾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貳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ꆼ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ꆼ佰ꆼ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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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