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0427號
債 權 人 鄧守恬
債 權 人 鄧惇方
債 務 人 黃境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境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87年5 月20日之依據。
三、釋明請求利息利率為何(應載明為年息百分之多少)。
四、債務人黃境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