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424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郭平田
債 務 人 黃慶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零貳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