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0313號
KSDV,103,司促,40313,201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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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3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蕭永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ꆼ拾捌萬肆仟伍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永盛於民國101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06年03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3年10月02日止累計291,020元正未給付,其中278,019元為
  本金;11,717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永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3年09月21日止累計93,571元正未給付,其中88,90
  5元為消費款;2,266元為循環利息;2,4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031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永盛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37%│
│  │278019│     │0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蕭永盛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5%│
│  │88905 │     │9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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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