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03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蕭永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ꆼ拾捌萬肆仟伍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永盛於民國101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06年03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3年10月02日止累計291,020元正未給付,其中278,019元為
本金;11,717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蕭永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3年09月21日止累計93,571元正未給付,其中88,90
5元為消費款;2,266元為循環利息;2,4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031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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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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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蕭永盛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37%│
│ │278019│ │0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蕭永盛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5%│
│ │88905 │ │9月2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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